让讹诈者付出代价
古都洛阳又发生一起小伙子扶起老太太的偶发事件。老太太摔倒了,小伙子上前扶起,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搀扶的小伙把她“推倒的”,并且头疼、腰疼需要马上去医院看病,小伙无奈报警,警察调出监控——幸亏有监控!证实摔倒的老太太说谎,还了热心小伙一个清白。(见2014年2月21日《大河报》A06版)
在这次事件中,假如没有监控,热心的小伙将付出怎样的代价不得而知。但从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法院判决中似乎可以窥得一点结果:那就是在这类的搀扶事件中,好心未必会有好报,坏人讹诈却没有成本之虞!这也许才是为什么讹诈事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。如果能够让讹诈者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名誉上付出代价,应该是可以对屡屡发生的此类事件有所遏制的。去年四川达州首开对讹诈者进行刑事拘留罚款先河,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。除了追究其法律责任外,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,譬如由地方相关部门如法院、派出所、办事处、社区等,在一定的范围内,如讹诈者所在的单位、居住的小区等地方,以公告的形式对其进行公开的谴责,让大家知其丑人、丑事。这样也许就可以令那些还想通过讹诈别人获得利益的讹诈者,在想进行讹诈的时候有所忌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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